物業經理人

賓館工資和保險福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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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賓館工資和保險福利規定

  第二十六:賓館員工工資按<賓館內部工資分配實施辦法>確定崗位工資。

  第二十七條;員工崗位級別工資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年終獎兩部分組成?;A工資按月發放、績效工資根據賓館經濟效益和個人工作業績,經月度,年終考核或評比后,年終一次性發放?;A工資含津貼、補貼。從事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臨時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崗位級別工資一般由低向高晉級。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不明顯或不能勝任的,可以降低崗位級別工資直至解聘;工作能力強,工作業績顯著的,可以晉級或獎勵。晉級或獎勵的最高數額為本人崗位級別工資的一倍。

  第二十九條:新進賓館員工或者辭職、違紀開除的員工,當月實際工作日不滿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日計發工資。

  第三十條:員工中途離職或被勸退解聘的,不享受績效工資。

  第三十一條:賓館每月9日為發薪日,發放上月1日至月底的基礎工資,如遇假日或休息日順延。

  第三十二條:部分崗位員工具亨受各種假期的工資待遇。員工要嚴格執行賓館考勤制度,按規定辦理各種假期的準假手續。

  1、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參照國務院規定執行。其中: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二天共計十一天,適用于規定崗位員工。三八婦女節等屬于部分員工的假日,按相關關法規執行。

  2、事假:事假為無薪假。員工因特殊情況請事假,按事假天數扣崗位級別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

  3、病假:病假分有薪和無薪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需要休息的,需憑指定醫院病假證明和病歷,由本人到賓館辦理準假手續(患重病的可委托家屬)。

  4、遲到:員工上班途中因交通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的,要及時電話聯系說明原因,遲到時間半小時以內的,每次扣工資10元;半小時以上按事假處理。超過半小時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曠工處理。賓館管理人員按上述辦法加倍處罰。全月遲到超過四次按曠工半天處理,扣月工資總額(含獎勵工資)的10%。

  5、早退:員工早退按曠工處理,早退一次扣月崗位級別工資5%,二次扣10%以此類推。

  6、曠工: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曠工處理。

  (1)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

  (2)遇特殊情況當日不能請假,次日未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

  (3)各種假期未獲批準的;

  (4)各種假期到期后未按時上班的。

  員工曠工一天扣崗位級別工資的20%,曠工倆天扣崗位級別工資的40%,三天以上扣除當月全部崗位級別工資。

  第三十三條:按賓館規定為為員工繳納養社會保險。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由賓館在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賓館根據經濟效益的提高,不斷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的標準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員工享受統一標準。賓館每年逢春節和中秋給員工發放一定數量的實物或慰問金。

篇2:最低工資規定(2019年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
《最低工資規定》已于20**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篇3: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

  勞社部發[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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