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居家養老特約服務工作規范
1.0 目的
為了讓居住在《aaa城》的老人們,歡度晚年,既能享受到天倫之樂,又能享受到和睦、親情的關懷。同時也為拼搏在異鄉的兒女們解除后顧之憂,更好地為事業奮發圖強。
2.0 范圍
《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的范圍,僅限于居住在本物業小區的業主、客戶和有一年以上租賃合同的承租戶.
3.0 定義
凡年滿60周歲以上在aaa城歡度晚年生活的老年人,自愿報名登記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活動的。本服務工作由aaa城物業管理處和aaa城社區醫療保健室聯合舉辦。
4.0 職責
4.1 物業管理處的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對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的老人進行登記,按服務約定登門拜訪看望老人,并及時向親人們反饋相關信息,協助aaa城社區醫療保健室開展相關工作。
4.2 aaa城社區醫療保健室負責對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的老人進行《全面體檢》和建立《健康、護理檔案》,并依據參加本活動的老人具體健康情況,制定定期檢查、治療、護理的方案。
4.3 物業管理處的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社區醫療保健室的醫護工作人員,共同負責對參加本特約服務活動的老人開展《家庭病床護理》、《急救中心護理》和《臨終關懷護理》的服務管理工作。
4.4 物業管理處的客戶服務中心,將根據季節的變化開展適合老年人的健身活動,(如太極拳、太極劍舞、簡化氣功)社區活動、旅游觀賞活動。
5.0 特約服務操作要求
5.1 凡自愿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的老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向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申報,填表登記并繳納特約服務的相關費用。
5.2 居家養老特約服務項目的相關費用如下:
5.2.1居家養老特約服務費每人、每年1000元
5.2.2親情電話聯系話費 每人預繳100元 由管理處負責保管與使用。定期向親人反饋相關情況。
5.2.3辦理健康卡片的費用每人50元 由社區醫療保健室收取,制作發卡。
5.2.4全面體檢的費用 每人、每次300元 由社區醫療保健室代收,組織客戶到相關協作單位進行體檢。按每次體檢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結算,多還少補.
5.2.5急救中心搶救保證金每人預繳3000元 由社區醫療保健室負責代收與保管。
5.2.6《家庭病床護理》視需求發生時由社區醫療保健室按實際需要收取護理費用。家庭病床護理費用為每天80元。
5.2.7《臨終關懷護理》視需要發生時,由社區醫療保健室按客戶需求收取護理費用,《臨終關懷護理》費用 每天100元
5.3 親情電話聯系,信息反饋
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定期、定時向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老人們的親人們(例如:兒、女、兄長等)用電話視頻通訊工具匯報探望、了解老人的近期健康狀況、生活情況和心中的牽掛。
5.4 強臺風暴雨期間的照顧
5.4.1在強臺風暴雨期間,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將對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的老人們進行住宅安全防護檢查,并幫助老人們采取相應的防風、防雨安全措施,材料費用由客戶自己承擔。
5.4.2受理代購食物、日常www.zonexcapitaltr.com物品的需求,滿足特約服務老人在強臺風暴雨期間的日常生活需要。
5.5 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的老人們,由社區醫療保健室統一制作《健康卡》
《健康卡》內容項目:血型、家族病史、近期疾病史、藥物過敏史、食物禁忌提示等。
5.6 社區醫療保健室收取的300元全面體檢費用,實行多還少補的措施。每年定期組織老人們到相關協作單位進行全面健康體檢。
5.7 社區醫療保健室根據每個老人的體檢報告,制定適宜的保健、治療、護理方案,并落實執行。
5.8 物業管理處對社區醫療保健室制定的每位老人的保健、治療、護理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全程跟蹤服務與相關信息反饋。
5.9 急救中心搶救保證金由社區醫療保健室代收與保管,負責向《急救中心》繳納第一次搶救治療的保證金,搶救治療費用與后續的治療費用由該被搶救治療老人的親人們負責支付。當解除《居家養老特約服務》約定時,《急救中心搶救保證金》將全額退還。
備注:若是傳染疾病患者,送傳染病醫院進行隔離治療。
5.10家庭病床護理,當需要家庭病床護理時,由本人或親人提出需求申請,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對《護理人員》進行護理人員的資格審核,并對每天護理工作內容和護理服務質量進行全程跟蹤管理。
5.11臨終關懷護理
社區醫療保健室受理《臨終關懷護理》的委托,對臨終的老人進行特別護理,讓受委托的老人在駕鶴歸去之前得到親人般的護理和關懷照顧。
5.12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向社區醫療保健室征收《家庭病床護理》和《臨終關懷護理》的管理服務費用,每天10元/人次。
5.13管理處客戶中心受理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老人的“善終事項”委托,代辦相關事項,(例如:遺體美容、壽衣花圈、追悼禮儀等)代辦服務費用面議。替身在異鄉拼搏事業的親人們行孝道成大禮。
5.14參加《居家養老特約服務》活動的老人的所有資料,親人聯系電話、本人的健康卡檔案,均屬保密資料,物業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和醫療保健室均不得泄露。
6.0 相關支持文件
7.0 應用表單
備注:關于各種收費金額,要根據當地人民消費水平酌情降低,有可能的話,要爭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盡量減輕老年人的經濟負擔,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
篇2: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2003)
京政辦發[20**]6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完善本市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稱被保險人)和離退休人員,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單位和被保險人共同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義務,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全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并按單位所在區、縣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與被保險人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自2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20**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標準,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被保險人個人賬戶包括:
1.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被保險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自20**年1月1日起按3%劃入。
3.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
4.本暫行辦法實施前被保險人已在企業或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儲存額與本暫行辦法實施后的儲存額合并計算。
5.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13號)規定,根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納入個人賬戶的一次性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轉移、繼承等問題,按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按本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經區、縣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中下列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 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
(二) 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以上。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按照下述辦法計算:
(一)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險人20**年1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國家關于連續工齡計算規定的年限),退休時加發個人賬戶補貼。
個人賬戶補貼月標準為:以被保險人參加工作之月至20**年12月期間,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各月平均工資的累計之和,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期間被保險人本人相應年度各月繳費工資基數合計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合計之比,乘以個人賬戶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綜合性補貼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繳費年限滿15年
(含視同繳費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險人,按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其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發,在滿10年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計發比例增加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按被保險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計發。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平均過渡性養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年12月,被保險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并按相應年度規定的計入個人賬戶比例計算的平均個人賬戶月補貼,兩項之和再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期間被保險人相應年度各月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合計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合計之比。
(4)綜合性補貼月標準為:按本市現有規定發放的各項價格補貼、生活補貼及過渡性補貼。
第十條為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原按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的辦法與本暫行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算實行5年過渡的辦法。1998年
7月1日前參加工作,在20**年1月至20**年12月之間符合養老條件的被保險人,原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按本暫行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時,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的比例逐年遞減。第一年加發差額部分的90%,第二年加發差額部分的70%,第三年加發差額部分的50%,第四年加發差額部分的30%,第五年加發差額部分的10%。五年內按事業單位有關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20**年底。自20**年1月起被保險人辦理養老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一律執行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發辦法。
第十一條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占地農轉工人員除外,下同),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被保險人相應年度各月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合計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之比計算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并按被保險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計算。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事業單位有關辦法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原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離退休待遇原則上保持不變。其中基本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基本養老金支付范圍的部分,由單位按原渠道繼續支付。
第十三條列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項目為:
(一) 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
(二)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發給在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
(三)按照國
家及本市規定發給在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四)按照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機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給離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2000年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的職務補貼,進入基本退休費計算基數的增加額和離休人員按照在職同類人員標準增加的補貼。
(五)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人員有關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國工改〔1994〕10號)的有關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獎金,按50元標準納入統籌基金支付。
(六)20**年、20**年根據市人事局關于調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與基本養老金規定正常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四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執行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職工因病辦理提前退休,以及從事高溫、井下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及手續,依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非財政供款的社團、各類社會中介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后,凡未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應自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施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
國務院
國發〔1995〕6號
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發布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進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推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擴大保險范圍、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和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試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對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項改革尚處于探索階段,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不能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根據《*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攫B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見附件),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攫B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六、各地區應充分考慮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長遠的大事,對企業與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發放養老金的標準和基金積累率等問題,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人口眾多且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等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國家、企業、個
人三者利益,兼顧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充分測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安排。要嚴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水平,減輕企業和國家的負擔。 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堅持??顚S迷瓌t,切實搞好基金管理,確?;鸬陌踩⑴崿F其保值增值。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地區,可以實行由銀行或者郵局直接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將主要由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轉為主要依托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九、要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十、已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組織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企業,仍參加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的統籌,但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改革。
十一、全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勞動部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勞動部負責推動。國家體改委要積極參與,可選擇一些地方進行深化改革的試點,勞動部要積極給予支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也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務求抓出實效。對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
法之一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附件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個人繳費的比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職工按不低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的50%。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并由個人按20%左右的費率繳費,其中4%左右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左右進入個人帳戶。
(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度過本地區人口老齡化高峰,各地應按照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測定長期的統籌費率。目前可先按當地現行的統籌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提高收繳率和擴大覆蓋面等措施,力求統籌費率穩定在測定的標準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16%左右的費率記入,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2.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1%左右。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左右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梆B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五)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本人離退休后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后死亡,其基本養
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后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根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為確保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體現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大小和個人繳費多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掛鉤。相應的計發辦法是,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按離退休后的預期平均余命按月計發。
鑒于在職職工以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有些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后不久即將離退休,因此分別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計發辦法,以使新老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
(一)凡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后的養老金調整待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3年內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額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后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后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設置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
少數職工按第(三)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條計發的金額,可改按第(二)條計發。
(四)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地方政府
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標準。 (七)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八)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并在稅前列支。
職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比例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和職工承受能力確定。已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不超過當地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繳費年限自開始繳費始,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止。
(五)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逐月計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手冊和個人帳戶由所在企業填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審核,職工本人保管。職工離退休時,按照手冊中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
(二)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2.企業繳費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3.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個人帳戶中還應當記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比例。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計算。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養老
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應隨同轉移。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
1.社會性養老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25%計發,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2.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及企業繳費每滿1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0%~1.4%計發,具體系數由當地政府確定。
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按月計發。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職工符合離退休條件離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選擇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領取。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結余部分一次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職工未達到規定離退休條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難時,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可以在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4.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逐年增加,逐步沖減基本養老金中保留的各種補貼,以至繳費性養老金。逐步將基本養老金調整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合理水平。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兩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一次付清。
(三)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后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
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原規定的優惠待遇。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