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成立有限公司協議書
甲方**縣***養殖有限公司等。
委托代理人顧**.
乙方馬**等。
委托代理人馬**.
為加強各方合作,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資成立有限公司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作為發起人,共同籌資設立**縣***磁選有限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擬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乙雙方各代表己方股東出資50萬元,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乙方以實物出資,各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甲乙雙方負責各自所代表股東按照約定金額和時間出資到位。甲方負責1月內按照建廠進度50萬元資金全部到位;乙方負責公司設立前的土地使用、采礦協議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在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之日起30日內,股東實物出資須將實物交付公司;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應在公司登記成立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
四、公司投入運營及運營過程中資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負責籌集,作為公司對外負債。
五、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六、執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員馬**擔任,并兼任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監事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上述人員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七、公司經營范圍為鐵礦開采、磁選、銷售。
八、甲乙雙方共同擬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東會通過后全體股東簽署,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九、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資料或重大事項實行公開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東的要求公開,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各種經營資料。
十、甲乙雙方保證各方所指派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符合公司法任職資格的要求,并監督所指派人員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
十一、公司管理機構、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的組成、職權和報酬等內容,公司的稅收、財務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十二、公司員工獎懲、財務核算、生產管理等規章制度,由總經理負責制訂,報經股東會審核后實施。
十三、公司利潤在按照規定進行各項提取后,按照股東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配。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按照補充協議執行。
十五、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二○○*年十二月八日
篇2:合資聯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章 程
為建立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所?。?郵政編碼:
第三條 公司股東為:
1、 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2、 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3、 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4、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20年。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注冊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的宗旨為:實業報國,發展經濟。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實業投資;投資管理、咨詢(證券、期貨除外);國內貿易(其它無須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及出資方式:
1、 有限公司:以現金出資: 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 %。
2、 公司:以現金出資: 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
3、 有限公司:以現金出資: 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 %;
4、 有限公司:以現金出資: 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 %;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經股東會同意,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5、股東有權按照當期實際出資(實際出資包含注冊出資額及后期對公司的資金投入)比例分取紅利;
6、股東有權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資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在公司發展需要增資時,新增資金總額9000萬元內,股東有義務按出資比例同比認繳出資,新增資金總額超過9000萬元以下部分,可根據具體情形選擇認繳或不認繳新增資本,并按實際投入資金所占比例參與公司當期分紅。
5、投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6、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決議,第十八條中7、8、10、11、12款所述議題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會議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 事 會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 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其他股東各委派一名。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長若干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4、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須有四名(包括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須經三名(包括三名)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董事會對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不能討論通過時,董事長可將該重大事項提交股東會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 建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的提取法定公積后,經股東會議決議,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一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總會計師一人。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5、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4款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八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 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五十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一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章程程辦理。
第五十三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一致同意并簽署,在公司登記機關注冊登記之日生效。
公司股東 簽 字 蓋 章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OO五年 月 日
股 東 會 決 議
--對公司章程的補充
就 有限公司成立章程中的未盡事宜,在股東會中作充分討論,并決議如下:
一、有關股東轉讓股權問題:
當股東決定轉讓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時,如無他方受讓,則 有限公司應與該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價屆時協商決定。
二、關于公司的開辦費等費用的承擔;
有限公司先行墊付公司的前期開辦費用,并為公司提供辦公地點、墊付公司人員工資。上述費用在公司盈利后,由公司承擔。
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篇3:合資成立有限公司協議書
合資成立有限公司協議書
甲方**縣***養殖有限公司等。
委托代理人顧**.
乙方馬**等。
委托代理人馬**.
為加強各方合作,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資成立有限公司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作為發起人,共同籌資設立**縣***磁選有限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擬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乙雙方各代表己方股東出資50萬元,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乙方以實物出資,各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甲乙雙方負責各自所代表股東按照約定金額和時間出資到位。甲方負責1月內按照建廠進度50萬元資金全部到位;乙方負責公司設立前的土地使用、采礦協議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在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之日起30日內,股東實物出資須將實物交付公司;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應在公司登記成立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
四、公司投入運營及運營過程中資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負責籌集,作為公司對外負債。
五、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六、執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員馬**擔任,并兼任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監事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上述人員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七、公司經營范圍為鐵礦開采、磁選、銷售。
八、甲乙雙方共同擬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東會通過后全體股東簽署,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九、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資料或重大事項實行公開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東的要求公開,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各種經營資料。
十、甲乙雙方保證各方所指派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符合公司法任職資格的要求,并監督所指派人員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
十一、公司管理機構、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的組成、職權和報酬等內容,公司的稅收、財務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十二、公司員工獎懲、財務核算、生產管理等規章制度,由總經理負責制訂,報經股東會審核后實施。
十三、公司利潤在按照規定進行各項提取后,按照股東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配。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按照補充協議執行。
十五、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