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法人是業委會主任物業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1971


【專案簡介】

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自1996年起委托原告DM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99年2月,新的業主委員會將合同延期至2000年11月底。自原告管理以來,被告朱某一直未繳付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亦拒付大樓電控門安裝費,原告在多次催討無效的情況下,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支付維修基金和電控門安裝費。對此,被告朱某辯稱,物業管理合同簽定時,DM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同時又是業主委員會的主任,故物業管理合同無效;維修基金未發生實際使用,故無權收取;電控門安裝后始終開著,未達到安裝目的,業主不應付費。

【分析解答】

本案經法院審理后,法院認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時與該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雖然不妥,但在當時并未違反禁止性規定,合同期滿后,新選任的業主委員會認可該合同,故認定該合同有效。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物業管理服務關系,原告有權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向被告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相應的滯納金。對于房屋維修基金及電控門安裝費,應由業主委員會自行主張,原告無權主張這兩筆費用。被告以物業管理不到位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的依據不足。

篇2:由AA擔任嘉園業委會主任通知

  關于由AA擔任嘉園業委會主任的通知

  各位業主:

  業委會主任zz因本職工作繁忙無法兼顧小區事務,提出辭去主任一職,1月11日,經業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由AA擔任國信嘉園業委會主任,**擔任副主任。

  **業委會

  20**年1月12日

篇3:花園業主委員會公告(業委會主任請辭)

  花園業主委員會公告(業委會主任請辭)

  尊敬的業主們:

  因原業委會主任z2申請辭去業委會主任和委員職務,為保持業委會工作的延續性,20**年10月11日業委會召開全體委員(10人)會議,秘書組(3人)列席會議。

  經業委會研究,同意z2辭去業委會主任及委員職務,并現場重新選舉業委會主任。

  經10位委員無記名投票,z3獲得8票當選為業委會主任,并向z街道物管辦報備。

  特此公告

  z花園業主委員會

  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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