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院校園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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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校園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三)

  為了加強校園環境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育人環境,實現“以法治?!备鶕陡叩葘W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希望廣大師生員工自覺遵守,互相監督,認真執行。

  第一章 目標

  第一條 通過加強領導,建立機制,抓好落實,進一步實施環境綠化、美化、香化、凈化工程創建一個對廣大師生的精神狀態、行為方式、心理素質有塑造作用、陶冶作用、凝聚作用的優美校園環境,實現省級文明單位目標。

  第二章 公共衛生管理

  第二條 校容校貌和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片包干,專職人員管理和師生自覺遵守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為本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高度重視環境治理工作,齊抓共管,加強對學生的養成教育,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校園。

  第四條 全校師生要提倡文明、講衛生,維護社會公德。自學樹立“五講、四美、三熱愛”的新風尚。

  第五條 全校師生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尊重環衛工人和執勤人員的勞動成果,服從和執行衛生監督人員的勸導。學校對故意違反規定、無理阻撓、謾罵衛生監督人員及環節工人者,按情節輕重給予10-50元的罰款,必要時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校內經學校批準經營的飲食店、商店和外賣攤擋等必須規定標準(20-30元/月)向總務處行政科繳納衛生清運費和管理費。

  第六條 各部門對各自的精通內外包干區要經常清掃和進行周五定期大掃除,積極參加地區性愛國衛生運動,人人動手;互相監督,維護校園環境整潔,愛護公共衛生設施,保持校園環境優美。對破壞公共衛生設施者給予修復費用的2倍罰款。對各部門分配的責任區內發現墻上有亂張貼、亂書寫、腳印、球印樓道、走廊、門廳堆放雜物等現象,由執勤人員處以10-50元罰款,并責令部門限期恢復。

  第七條 禁止各部門在清掃教室、辦公室時用水沖地和貨車進出校園沿路拋灑各種污物,違者除責令清除外,并處以10-50元罰款。

  第八條 禁止在教室、辦公室內、走廊、門廳、樹桿、電線桿、建筑物墻上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廣告、通知、標語、海報、班刊等各種宣傳品、宣傳品應張貼在由總務處統一制發的木板上,并按規定地點擺放,擺放地點暫定在電影院墻邊、11棟墻邊、廣德路宿舍大門墻邊,違者責令立即清除,清除不力給予10-50元的罰款。

  第九條 在開展大型活動或新行進校的需張貼標語、口號的要求一律懸掛橫幅。

  第十條 經學校批準設立的櫥窗墻報欄、黑板,按規定張貼、書寫,要保持整潔、美觀、大方。嚴禁亂涂亂寫、亂設標志。

  第十一條 各部門需要的標志牌報總務統一制作,規范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在食堂、教室、宿舍、走廊、廁所、道路和操場及其他公共場的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頭等雜物,禁止在大樓門廳、走廊停放摩托車、自行車(所有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車棚風),違者由衛生執勤人員給予5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禁止在樓內、窗口、陽臺向外傾倒污水和拋擲各種垃圾;及在樓內、走廊、門廳、道路中間等場所進行體育活動和體育教學,違者由衛生執勤人員給予10元的罰款,并沒收體育用具。;在體育活動造成公共財產損失處以責任人修復費用的2倍罰款,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按修復費用的2倍扣罰責任部門。

  第十四條 禁止隨地大小便和校內放養家禽、家畜及寵物,違者由衛生執勤人員對責任人給予10-5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禁止在校內設立路邊攤點、流動攤點、露天攤點、無證攤點和進入宿舍叫賣早蹼、夜點,違者由衛生執勤人員給予50-100元罰款,并酌情沒收擺賣物。

  第十六條 凡校內住戶需裝修的,要向房改部門申請,輸審批手續時一次性向總務處行政科交納衛生費押金100元。裝修垃圾必須倒在指定地點,違者處以20-50無罰款。裝修結束后由愛衛會雇人清除垃圾,費用從押金中扣除。

  第三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七條 全校師生要樹立環保意識,積極主動參加綠化、美化、香化、凈化校園工作,要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保護周圍的綠色,共建綠色校園。

  第十八條 不準攀折樹枝,采摘花木果實,搖晃幼樹、抄走近路踐踏花草和進入綠化地內拍照,違者由執勤人員給予責任人10-1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不準擅砍樹木,毀壞綠化地,違者按市園林管理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需要改變綠化地用途或移植、砍伐樹木時,必須事先征得總務處同意,因工程施工造成綠化損失,對施工單位處以核定損失費用的2倍罰款。

  第二十條 不準在樹與樹之間拉繩曬衣物或在樹枝上曬東西,違者處以10-100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不準損壞花壇、花盆、假山、路石、石板和各種公共設施,違者對責任處以修復費用的2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 不準在綠化地帶進行體育活動,違者由執勤人員沒收體育用具。

  第二十三條 不準在綠化區內堆放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違者除責令立即清除和修復外,并處以1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章 執行

  第二十六條 罰款由學校愛衛會執勤人員嚴格按本規定處理,罰款統一加蓋愛衛生會印章收據。對年內罰款加比例最大的部門學校評先時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七條 罰款收入作為衛生先進和個人的獎勵基金。

  第二十八條 對拒不交納罰款者,將由愛衛會報請計財辦給予扣款,并將姓名、單位公布于眾。如有辱罵、圍攻、毆打執勤人員者,報保衛處按規定處罰,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愛衛會組織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2012)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20**)

 ?。?0**年4月26日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2日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規劃區、上街區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逐年增加綠地面積。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城管、價格、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在校學生、居民等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綠地界線,并向社會公布。

  綠線確定后,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舊城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區內,每十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用地,每一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用地。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幼^(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ǘ﹩挝煌ピ壕G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醫療衛生、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ㄈ﹫@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ㄋ模╄F路、河渠兩側和湖泊、水庫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其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執行確有困難的,經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綠地率指標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

  因降低綠地率指標減少綠地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建;無法補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代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道路防護綠地和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缆肪G地、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ǘ┓雷o綠地、生產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ㄈ└綄倬G地(道路綠地除外)、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ㄋ模╄F路、河渠、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依法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將附屬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居住區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居住區內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區內綠地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使用功能。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第二十二條 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二十三條 行道樹應當選用壽命長、抗逆性強、遮蔭效果良好的樹種。

  提倡道路單側種植雙排以上行道樹。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線不得影響樹形完整及樹木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新建管線和新種樹木,應當服從規劃,本著后建讓先種、后種讓先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護,按照專業管護與社會養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地段責任制,保證植株健壯、設施完好。

  第二十六條 綠地和綠地外樹木的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幼^以外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及行道樹,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ǘ﹩挝桓綄倬G地和樹木、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ㄈ┚幼^內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縣(市)、區財政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ㄋ模┡R街單位、居住區、門店負責其門前自建綠化的養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和樹木養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建設和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禁止改變公園綠地性質和用途。改變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就近建設不少于同等面積、不低于同等標準的綠地;無法就近建設的,按照易地綠化代建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因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沿街花壇、綠籬、草坪的,應當繳納綠地臨時占用補償費。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條 在公園綠地周邊規定區域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不得遮擋城市園林綠化景觀。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当I、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ǘ┙栌脴淠咀鳛橹挝锘蛘吖潭ㄎ?、在樹木上懸掛廣告牌;

 ?。ㄈ┰跇渑院途G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質、堆放雜物、取土、焚燒;

 ?。ㄋ模┰诰G地內擅自設置廣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米圆鸪G籬、花壇、草坪;

 ?。┰诰G地內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ㄆ撸┰诰幼^以外的公園綠地內擅自設置經營性設施和項目;

 ?。ò耍┪廴?、損壞建筑小品及游藝、休息、澆灌、照明等設施;

 ?。ň牛┢渌麚p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對園林景觀路實行重點保護,禁止違反規劃在道路綠地內開設通道。道路防護綠地或者帶狀公園寬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側應當規劃建設輔道。

  第三十四條 綠化植物妨礙公共交通的,園林綠化管養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因影響電力、通訊線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養護原因需修剪行道樹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修剪。

  第三十五條 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蟲情、病情、疫情測報、防治制度。

  嚴格執行苗木、種子檢疫制度。引進的種子、苗木應當按規定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種植。

  第三十六條 對古樹名木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嚴防人為和自然的損害。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養護,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養護辦法及技術措施,建立檔案、設置標志。

  第三十七條 對下列未列入古樹名木的大樹實行重點保護,非因自然枯死、達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所必須的,不得砍伐、移植:

 ?。ㄒ唬┓ㄍ┬貜剿氖迕滓陨匣蛘邩潺g五十年以上的;

 ?。ǘ┡萃?、梧桐、楊樹,胸徑六十厘米以上的;

 ?。ㄈ┏>G樹種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

 ?。ㄋ模┢渌麡浞N胸徑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 行道樹樹干周圍應當實施透水、透氣覆蓋。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樹應當由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實施。行道樹缺株的,應當按照園林植物種植規范及時補栽。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不得砍伐、移植樹木。

  經批準砍伐、移植他人樹木的,應按規定予以補償。

  砍伐、移植樹木,堅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則。

  第四十條 申請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ㄔO工程施工所必須的;

 ?。ǘ┌l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ㄈ┪<叭松?、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ㄋ模┓恋K交通的;

 ?。ㄎ澹潺g已達更新期的;

 ?。┟芏冗^大需要間伐、間移的;

 ?。ㄆ撸└脑炀G化設施所必須的;

 ?。ò耍┢渌蛩仨毜?。

  第四十一條 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谑袇^公園綠地(不含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公共道路范圍內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ǘ┰谑袇^單位、居住區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ㄈ┰诳h(市)、上街區范圍內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ㄋ模┮浦补艠涿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批準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發放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時報告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險情消除后十日內,砍伐、修剪單位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三條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

  補栽的樹木胸徑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證成活。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栽或補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繳納樹木補植費用,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米哉加镁G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ǘ┥米圆鸪G籬、花壇、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ㄈ┡R時占用綠地期滿后,未按規定期限恢復綠地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ㄋ模┥米孕藜粜械罉涞?,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p傷、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米钥撤?、移植行道樹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大樹的,處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樹木和損傷致死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單位庭院建設工程項目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綠地平面圖進行公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之一的,可以處以每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每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因未履行養護責任或者養護不當造成綠地嚴重損害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損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或者施工單位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由市或者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監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愿淖円巹澗G地或者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

 ?。ǘ┥米越档途G地率指標批準建設項目有關手續的;

 ?。ㄈ┥米哉{整城市綠線的;

 ?。ㄋ模┻`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ㄎ澹┻`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綠化代建費用的;

 ?。ㄆ撸┢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以及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篇3: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2015)

  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20**)

 ?。?0**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居環境的自然和諧,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街)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生態優先、植護并重,實行綠化建設與城市建設、環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園林綠化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的推廣,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h(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環境保護、公安、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化,有權勸止、投訴和舉報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方式,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園林綠地面積。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福州新區等重點發展區域,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h(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縣(市)綠地系統規劃,并與重點發展區域的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批前,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實施中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綠線調整不得減少規劃園林綠地的總量。因綠線調整減少原規劃園林綠地面積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足園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居住區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組團人均不低于零點五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公園綠地。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園林綠化規劃留足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按下列比例確定:

 ?。ㄒ唬┙ㄔO項目(除道路、工業項目外)位于三環路以內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環路以外城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ǘR尾區及各縣(市)建設項目(除道路、工業項目外)位于舊城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ㄈ┘t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ㄋ模┕I項目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ㄎ澹┕珗@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其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林苗圃、花圃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國家、省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的比例核實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于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綠化。

  第十四條 舊城區內個別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低于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要求,又確需建設的,在其綠化用地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建設。綠化用地面積不足部分按照地段等級繳納綠化補償費,用于在同一等級地段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五條 公園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公園內配置的游覽、休憩、服務性、經營性等建(構)筑物總占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居住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工業集中區與居住區之間應當建設寬度不小于三十米的綠化隔離帶;綠化隔離帶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注重植物群落多樣性和鄉土植物的應用,培育、引進和應用適應本地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種植一定比例的榕樹和茉莉花,提高市樹、市花的覆蓋率。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城市山體、水系、園林綠地等自然環境,建設以林蔭道為主,連接公園、街頭綠地、風景名勝、歷史古跡等的綠色廊道。

  公園綠地及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構)筑物等設施。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進行審批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抄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進行園林綠化建設,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園林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范圍。

  第十八條 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各項建設項目總投資。高層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總投資的百分之一,非高層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九條 居住小區、商住樓等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距離。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單位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影響園林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未按照規定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樹木倒伏、死亡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園林綠化企業的誠信檔案,并及時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推廣橋梁綠化、水體綠化、墻體綠化、護坡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綠化。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實施屋頂綠化。

  新建露天停車場地面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開發利用園林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和園林綠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之日起半年內未動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簡易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地和樹木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護責任人:

 ?。ㄒ唬┕珗@、城市道路、小街巷綠地和樹木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ǘ└綄倬G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綠地、林地上的樹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ㄈ┚幼⌒^內屬于業主所有的綠地和樹木,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負責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可以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ㄋ模┦諆ν恋?、征收項目和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和樹木,分別由收儲單位、征收業主單位和建設單位負責;

 ?。ㄎ澹┕?、鐵路、湖泊、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和樹木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迩f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和樹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園林綠地、零星樹木,由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管護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

  園林綠地和樹木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保持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占用園林綠化用地。

  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占用園林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應當就近在同一等級范圍內建設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不能就近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因技術工藝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恢復。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ㄒ唬┰趫@林綠地上停放車輛;

 ?。ǘ┰趫@林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飼養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

 ?。ㄈ┰趫@林綠地內堆放物料;

 ?。ㄋ模┰跇淠靖糠馄?、封固地面;

 ?。ㄎ澹┫驁@林綠地和樹木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廢棄物;

 ?。┩当I、損壞樹木花草;

 ?。ㄆ撸p壞園林綠化設施;

 ?。ò耍┰跇涔谙禄蛘卟萜?、花壇上用火;

 ?。ň牛┢渌麚p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因下列情形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ㄒ唬┮蚬こ探ㄔO無法避讓的;

 ?。ǘθ松戆踩?、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ㄈ淠疽呀浰劳龅?;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ㄒ唬┦谐鞘幸巹潊^范圍內砍伐、移植樹木的,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砍伐、移植胸徑二十公分以上且數量達十株以上的,還需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ǘ┛h(市)規劃區范圍內砍伐、移植樹木的,報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砍伐、移植胸徑二十公分以上且數量達十株以上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有關單位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必須砍伐、移植樹木的,在告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后可先行處理,但事后三個工作日內須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經批準移植的樹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移植地點、數量、樹種、規格等,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樹木高度應當與架空線、交通安全設施保持適當的安全凈距。安全凈距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與線路、設施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有關設施管護單位發現樹木生長影響安全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的具體要求,經同意后,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修剪。

  第三十一條 從事公共園林綠化工程、樹木移植砍伐、臨時占用園林綠地、行道樹大修剪等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赡苡绊懭松戆踩?,還應當設立圍擋、護欄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二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病蟲害及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系統,編制病蟲害災害事件應急預案,防止病蟲害及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建設單位在進行綠化時不得采用帶有檢疫性、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植物。

  第三十三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鄉園林綠地和規劃園林綠地的數據庫,實施園林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并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劃定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簡易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ㄒ唬┥米愿淖儓@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的,按照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ǘ敉鈴V告牌占用園林綠地的,按照牌面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千元罰款;

 ?。ㄈ┝U構筑物占用園林綠地的,按照高度每米處以三千元罰款;

 ?。ㄋ模┢渌ǎ嫞┲锘蛘咴O施占用園林綠地的,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臨時占用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面積,或者期滿后未恢復原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所占園林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損害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ㄒ唬┻`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五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園林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其含義分別為:

 ?。ㄒ唬┕珗@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不包括居住小區、單位內部配建的綠地;

 ?。ǘ└綄倬G地,是指建設用地中公園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ㄈ┥a綠地,是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ㄋ模┓雷o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等。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涉及的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的具體標準和繳納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其他建制鎮以及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風景名勝區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依據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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